2019年5月28日,泰国总理府发言人宣布,内阁会议投票通过公共卫生部提交的《关于申请和批准生产、进口、出口、销售或持有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的部长条例的起草原则》,并且发送司法委员会审议,向农业和合作社部征求意见。以及让公共卫生部向农业和合作社部、商务部、内政部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征求意见。
在该部长条例的规定中,允许申请和批准生产、进口、出口、销售或持有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,有以下七种:
- 用于管理泰国国内的医用“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”;
- 用于医学,科学,药学上的学习,分析及研究;
- 为了政府的利益,用于预防和制止犯罪以及开展国际合作;
- 用于出口导向的生产以及出口“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”;
- 用于生产,即《泰式传统医学法》中定义的泰式传统医学从业者,用泰式传统医学从业者,民间医生,为特定患者制作“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”;
- 在必要时,用于治疗特定患者;
- 如果患者进行跨国旅行,将“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”带入或带出泰国,在九十天内用于个人治疗。
该部长条例还规定了“生产,进口,出口,销售或持有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”的申请者资质,并且种植大麻必须在许可证中指明的地点进行。在每次种植时,必须使用获得批准的种子,植物组织或其它方法,并且种植地点有清晰的边界。在每次种植时,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,通过随机抽样来确定大麻中重要物质的含量,如Cannabidiol(CBD)或Tetrahydrocannabinol(THC),污染物,重金属及其他成分,并且将上述分析的证据存放在获得批准的地点至少3年。如果被许可人不能亲自操作,必须安排从种植被许可人处接收原材料用于进一步加工的,其他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抽样分析。
此外,规定能够生产或进口“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”的被许可人,如果要生产或进口含有“第5类麻醉品仅限大麻”成分的处方药物,必须向许可人提出处方证明申请,并且在获得产品证明书之后才能进行该处方药物的生产或进口。至于研究学习,须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格的规定,向许可人提出申请,并且在《政府公报上》通报,附上文件或证据。
允许有资格申请种植、持有、生产、销售、研究医用大麻的机构有:
- 政府机构;
- (医学、药学)专业人士;
- 私立(医学、药学)高等教育机构;
- 在政府机构或教育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合作及运作的社区企业的农民;
- 跨国公共运输从业者;
- 跨国旅行的患者;
- 其他获得批准的申请者。
临时条款:前5年以内,只批准政府机构的申请或者政府机构的合作方的申请。
申请种植、持有、生产、销售大麻的流程:
- 向成瘾药物管制处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文件(根据申请者的类型,如政府机构需提供作为政府机构的证明文件,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执照,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开展医学研究或教学的证明,农民提供社区企业的注册执照,跨国运输从业者提供跨国运输营业执照,跨国旅行的患者提供护照、旅行证件、医生的证明);
-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正确性,按照大麻种植审批指南;
- 工作人员审核场地,按照场地准备指南;
- 小组委员会进行审议;
- 麻醉品管制委员会;
- 秘书长,经审批委员会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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